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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6278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陳家淳

原告
李清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晏昇晟國際有限公司、國際山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8,6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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