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6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李清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6278號 原 告 李清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晏昇晟國際有限公司、國際山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8,6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