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6278號
- 原告
- 李清華
- 訴訟代理人
- 劉上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于舜律師
- 被告
- 晏昇晟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冠英
- 訴訟代理人
- 林耀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貞吟律師
- 被告
- 國際山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破產管理人
- 陳家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方面:二、第十二行關於頁數「見本院卷㈡第531至537頁」之記載,應更正為「見本院卷㈡第581至587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