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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6282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628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高昇國際資源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胡慶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3,2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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