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7152號
- 原告
- 鄧玉琴
- 訴訟代理人
- 姜明遠律師
- 被告
- 環宇開發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玟娟
- 訴訟代理人
- 周威良律師
吳青峰律師
黃繼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攜系爭支票原本到庭。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