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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7203號

給付委任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黃珮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7203號

原告
優協賣場協銷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春賢
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有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拾捌萬伍仟肆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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