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762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762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彼得潘藝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昭材
-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夢煌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 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
- 審裁判費16,35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
- 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 裁定後5
-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