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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762號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陳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7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彼得潘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昭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夢煌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6,35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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