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762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762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彼得潘藝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昭材
- 被 上訴人
- 即 被 告 張夢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夢煌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3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107 年4 月19日送達上訴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