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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200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00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宏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森然
訴訟代理人
蔡啟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昆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8 年1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75,0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08,12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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