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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203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吳若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032號

原告
浤澤國際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蔡孟均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勇全律師
被告
香港商億嘉環球貿易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甲華
訴訟代理人
范晉魁律師

      吳家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0六年度訴字第四五九六號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略以:被告前持原告於民國105 年12月27日所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之本票1 紙(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案號:106 年度司票字第7128號),然原告簽發系爭本票之原因係借貸,經部分清償,餘額僅為1,569,208 元,且原告本為被告之傳銷商會員,被告尚積欠原告獎金5,601,332 元,原告並已另向被告提起給付獎金之訴,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4596號事件受理。原告主張以此債權與系爭本票債務互為抵銷,原告自無需再給付任何款項予被告,並聲明: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三、經查原告上開另案請求給付獎金之訴,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4596號民事事件繫屬中,依上所述,顯見本件原告之抵銷抗辯有無理由,須以另案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及其金額為據,為免裁判兩歧,及兩造均同意裁定停止訴訟,以待另案判決結果,本院認有裁定本件於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596號請求給付獎金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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