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20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032號原 告 浤澤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孟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勇全律師 被 告 香港商億嘉環球貿易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甲華 訴訟代理人 范晉魁律師 吳家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0六年度訴字第四五九六號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略以:被告前持原告於民國105 年12月27日所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之本票1 紙(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案號:106 年度司票字第7128號),然原告簽發系爭本票之原因係借貸,經部分清償,餘額僅為1,569,208 元,且原告本為被告之傳銷商會員,被告尚積欠原告獎金5,601,332 元,原告並已另向被告提起給付獎金之訴,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4596號事件受理。原告主張以此債權與系爭本票債務互為抵銷,原告自無需再給付任何款項予被告,並聲明: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三、經查原告上開另案請求給付獎金之訴,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4596號民事事件繫屬中,依上所述,顯見本件原告之抵銷抗辯有無理由,須以另案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及其金額為據,為免裁判兩歧,及兩造均同意裁定停止訴訟,以待另案判決結果,本院認有裁定本件於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596號請求給付獎金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