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2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19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亞寶石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安奎沃(即Agrawal Ravi Kumar)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