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19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天明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三亞寶石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安奎沃(即Agrawal Ravi Kumar)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