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22號原 告 羅威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瑀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被 告 安那柏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3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所持有、由原告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支票,對原告之支票債權不存在。 被告應將由原告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支票返還予原告。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捌仟柒佰捌拾柒萬伍仟零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拾捌萬伍仟捌佰柒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臺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執有由原告所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支票,而原告否認系爭支票上債權存在,是兩造就系爭支票債權之存否乙節,已使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處於不安之狀態,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除去之,是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具有確認利益,先予敘明。 二、次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0 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定有明文。查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胡杏如,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周瑀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0 至第157 頁),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5 年10月1 日簽立經銷合約(下稱系爭契約),契約有效期間自105 年10月1 日起至106 年9 月30日止,約定由原告向被告採購並代為經銷商品。而原告於106 年6月至8月期間,陸續向被告訂購內料沙貨一批,並交付如附表一所示、系爭契約屆滿日即106年9月30日後始行到期之支票以代購料貨款(下稱系爭貨款)之交付,原告並同時依系爭契約第5 條約定向被告請求返還原告預繳之累積銷售保證金新臺幣(下同)900萬元及訂金2,800萬元,共計3,700萬元(900萬+2,800萬=3,700萬),惟被告當時表示因有臨時需金流調度問題,兩造遂約定以銷售保證金及訂金充抵系爭貨款,另以被告向原告採買大豆精粹複方膜衣錠貨款873,180 元抵償系爭貨款,是兩造既已以前開款項抵償系爭貨款,被告自應退還原告先前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又原告於106 年10月至11月間另向被告訂購內料沙貨一批,並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予被告以代貨款之交付,然嗣後因該貨品未通過原告之貨品抽樣檢驗,故兩造即簽立退貨單以合意解消全部訂單,被告自應返還如附表二所示支票。詎原告屢向被告要求返還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支票,仍未獲置理,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確認被告所持有、由原告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支票,對原告之支票債權不存在。㈡被告應將由原告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支票返還予原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合約書、經銷合約書、訂購合約書、統一發票、存簿轉帳交易記錄、被告收據、採購單、退貨單、內湖文德郵局第000420號存證信函、如附表一、二所示支票影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8 頁至第144 頁、第171 頁至第173 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職是,附表一、二所示支票之原因關係分別因清償或解除而消滅,原告主張該等票據債權不存在,即屬有據;又被告占有上開支票,已無法律上原因,原告亦得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該等支票。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㈠確認被告所持有、由原告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支票,對原告之支票債權不存在。㈡被告應將由原告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支票返還予原告,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主文第2 項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785,872元 合 計 785,872元 附表一 ┌──┬───────┬───────┬─────┬─────┐ │編號│發票日(民國)│金額(新臺幣)│收款對象 │支票號碼 │ ├──┼───────┼───────┼─────┼─────┤ │1 │106 年11月7 日│2,340,828元 │安那伯格股│CC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 │ ├──┼───────┼───────┼─────┼─────┤ │2 │106 年11月10日│2,437,968元 │安那伯格股│CC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 │ ├──┼───────┼───────┼─────┼─────┤ │3 │106 年11月20日│2,500,386元 │安那伯格股│CC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 │ ├──┼───────┼───────┼─────┼─────┤ │4 │106 年11月24日│2,256,487元 │安那伯格股│CC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 │ ├──┼───────┼───────┼─────┼─────┤ │5 │106 年11月23日│2,371,751元 │安那伯格股│ND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 │ ├──┼───────┼───────┼─────┼─────┤ │6 │106 年11月29日│2,318,189元 │安那伯格股│ND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 │ ├──┼───────┼───────┼─────┼─────┤ │7 │106 年11月9 日│2,535,460元 │安那伯格股│ND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 │ ├──┼───────┼───────┼─────┼─────┤ │8 │106 年11月17日│2,186,944元 │安那伯格股│ND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 │ ├──┼───────┼───────┼─────┼─────┤ │9 │106 年11月30日│2,371,362元 │安那伯格股│ND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 │ ├──┼───────┼───────┼─────┼─────┤ │10 │106 年12月6 日│2,143,460元 │安那伯格股│ND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 │ ├──┼───────┼───────┼─────┼─────┤ │11 │106 年12月12日│2,558,441元 │安那伯格股│ND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 │ ├──┼───────┼───────┼─────┼─────┤ │12 │106 年11月10日│2,475,870元 │安那伯格股│CC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 │ ├──┼───────┼───────┼─────┼─────┤ │13 │106 年11月16日│2,218,123元 │安那伯格股│CC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 │ ├──┼───────┼───────┼─────┼─────┤ │14 │106 年12月15日│2,271,269元 │安那伯格股│ND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 │ ├──┼───────┼───────┼─────┼─────┤ │15 │106 年12月20日│2,394,541元 │安那伯格股│CC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 │ ├──┼───────┼───────┼─────┼─────┤ │16 │106 年12月25日│2,475,102元 │安那伯格股│CC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 │ ├──┴───────┴───────┴─────┴─────┤ │共計:37,856,181元 │ └──────────────────────────────┘ 附表二 ┌──┬───────┬───────┬─────┬─────┐ │編號│發票日(民國)│金額(新臺幣)│收款對象 │支票號碼 │ ├──┼───────┼───────┼─────┼─────┤ │1 │106 年12月8 日│2,145,297元 │安那伯格股│CC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 │ ├──┼───────┼───────┼─────┼─────┤ │2 │106 年12月11日│2,325,829元 │安那伯格股│ND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 │ ├──┼───────┼───────┼─────┼─────┤ │3 │106 年12月14日│2,424,203元 │安那伯格股│CC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 │ ├──┼───────┼───────┼─────┼─────┤ │4 │106 年12月15日│2,469,965元 │安那伯格股│CC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 │ ├──┼───────┼───────┼─────┼─────┤ │5 │106 年12月21日│2,358,164元 │安那伯格股│CC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 │ ├──┼───────┼───────┼─────┼─────┤ │6 │106 年12月22日│2,204,433元 │安那伯格股│CC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 │ ├──┼───────┼───────┼─────┼─────┤ │7 │106 年12月28日│2,259,476元 │安那伯格股│CC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 │ ├──┼───────┼───────┼─────┼─────┤ │8 │107 年1 月12日│2,314,097元 │安那伯格股│CC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 │ ├──┼───────┼───────┼─────┼─────┤ │9 │107 年1 月17日│2,350,588元 │安那伯格股│CC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 │ ├──┼───────┼───────┼─────┼─────┤ │10 │107 年1 月22日│2,631,277元 │安那伯格股│ND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 │ ├──┼───────┼───────┼─────┼─────┤ │11 │107 年1 月25日│2,349,391元 │安那伯格股│ND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 │ ├──┼───────┼───────┼─────┼─────┤ │12 │107 年1 月26日│2,290,078元 │安那伯格股│CC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 │ ├──┼───────┼───────┼─────┼─────┤ │13 │107 年1 月31日│2,350,236元 │安那伯格股│CC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 │ ├──┼───────┼───────┼─────┼─────┤ │14 │107 年2 月5 日│2,510,844元 │安那伯格股│ND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 │ ├──┼───────┼───────┼─────┼─────┤ │15 │107 年2 月6 日│2,419,074元 │安那伯格股│ND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 │ ├──┼───────┼───────┼─────┼─────┤ │16 │107 年2 月8 日│2,432,262元 │安那伯格股│ND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 │ ├──┼───────┼───────┼─────┼─────┤ │17 │107 年2 月13日│2,307,370元 │安那伯格股│ND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 │ ├──┼───────┼───────┼─────┼─────┤ │18 │107 年2 月23日│2,458,559元 │安那伯格股│CC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 │ ├──┼───────┼───────┼─────┼─────┤ │19 │107 年2 月27日│2,739,419元 │安那伯格股│CC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 │ ├──┼───────┼───────┼─────┼─────┤ │20 │107 年3 月1 日│2,471,102元 │安那伯格股│CC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 │ ├──┼───────┼───────┼─────┼─────┤ │21 │107 年2 月7 日│2,207,157元 │安那伯格股│CC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 │ ├──┴───────┴───────┴─────┴─────┤ │共計:50,018,821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