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571號
- 原告
- 方永春
- 原告
- 方秋河
- 原告
- 方秋泉
- 原告
- 方明雄
- 被告
- 陳春明
陳榮吉
陳金松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5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民事裁定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陳春發住新北市○○區○○村○○○00號」之記載,應予更正刪除;關於被告陳金松「住同上」
之記載,應更正為「住新北市○○區○○街000號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且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裁定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