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2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591號原 告 天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鳳珠 被 告 吳佩蓉 董懷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 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0條、第15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吳佩蓉於民國106 年9 月25日21時10分,邀同被告董懷澤向原告承租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被告吳佩蓉與被告董懷澤共同駕駛系爭車輛疏於注意路面狀況,於臺東縣發生自撞事故,導致原告所有之系爭車輛毀損,故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系爭車輛車價損害、拖吊費用、毀損期間短收租金損害及律師費用等情。查被告吳佩蓉之住所地在新北市板橋區,被告董懷澤之住所地臺北市萬華區,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被告之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復查原告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於臺東縣毀損系爭車輛之車價損害、拖吊費用、毀損期間短收租金損害及律師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之規定,本件應由侵權行為地之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