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2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629號原 告 三星娛樂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香 訴訟代理人 劉憲衛 被 告 王識閔即王峻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5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主文欄應增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