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28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83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好人好好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惠芸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福滿吉企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蔣頌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4,898 元(計算式:224,898 元+90,000元=314,89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