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28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83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好人好好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惠芸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福滿吉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蔣頌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4,898 元(計算式:224,898 元+90,000元=314,89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