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28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832號原 告 洪頌凱 被 告 鳳翔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文弘 被 告 曹修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5 月7 日下午2 時55分在本庭第2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