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28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83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鳳翔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頌凱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8 月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