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88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忠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金澤
- 訴訟代理人
- 周家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瑞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萬1,1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