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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88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周美雲

上訴人
即原告
忠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金澤
訴訟代理人
周家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瑞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萬1,1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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