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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290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903號

原告
建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建興
被告
豐嘉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富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豐嘉裝潢工程有限公司係設籍於新北市三峽區,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且本件票據之付款地係在新北市鶯歌區,亦有支票影本乙紙在卷可稽,亦非本院所管轄,原告復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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