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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29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官
    陳雯珊

  • 當事人
    林盟雄開合設計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962號原   告 林盟雄 被   告 開合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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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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