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32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3292號
- 原告
- 鴻紳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允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奕旺飲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1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須補繳35,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