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3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3292號原 告 鴻紳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允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奕旺飲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1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須補繳35,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