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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3368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郭麗萍

上 訴 人即

被告
劉培森即劉培森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陳一銘 住同上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工開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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