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3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336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培森即劉培森建築師事務所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1樓 訴訟代理人 陳一銘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工開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