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3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3506號原 告 浩漢產品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穎峯 訴訟代理人 何朝棟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薩摩亞商富甲一芳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壹仟柒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