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350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3506號

原告
浩漢產品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穎峯
訴訟代理人
何朝棟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薩摩亞商富甲一芳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壹仟柒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