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3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3637號 原 告 許耀仁 被 告 安東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佳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係因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以107年度司促字第1841號支付命令准許並送達被告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7年4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