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3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3638號原 告 鄭國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奕旺飲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奕寬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貳拾參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柒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柒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