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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390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3904號

被告
林千慧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與原告仁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繳納民國一○七年九月十二日言詞辯論期日被告之提解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 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 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已定於民國107 年9 月12日上午10時50分行言詞辯論,然被告目前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見本院卷第11頁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復未依法選任訴訟代理人,故於上開期日即有預納提解費用使被告到庭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3 日內預納提解費用新臺幣1,330元,俾本院進行本件訴訟程序,為此裁定令被告遵期繳納,逾期即依前揭規定意旨辦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為訴訟程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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