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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4126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陳家淳

原告
藝珂廣告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詩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其起訴雖以「成都趣樂多科技有限公司」為被告,惟被告是否為大陸地區設立之法人組織、記載為法定代理人者有無法定代理人權限等,均有不明,是以被告有無當事人能力、有無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即非明確,原告起訴程式於法不合,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並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9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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