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46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賃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4615號原 告 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宇 原 告 屏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賃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運豐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玖仟捌佰壹拾肆元,應繳裁判費貳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仟參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