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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46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賃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
    郭美杏
  • 法定代理人
    陳柏宇、陳榮華

  • 原告
    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屏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4615號原   告 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宇 原   告 屏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賃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運豐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玖仟捌佰壹拾肆元,應繳裁判費貳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仟參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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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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