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4615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4615號
- 上 訴 人
- 運豐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林冠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屏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賃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玖仟捌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參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