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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4615號

給付租賃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4615號
上 訴 人
運豐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冠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屏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賃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玖仟捌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參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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