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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4616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4616號

原告
天濠物流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隆
被告
雅仕國際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逸生

上列原告天濠物流運通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雅仕國際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70,374.5元,依起訴時即107 年1 月10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 :4.597 )計算,折合新臺幣323,51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23,5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3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9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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