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4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羅富美
- 原告周起福即大聯盟生活企業社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4695號原 告 周起福即大聯盟生活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喜來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周秀芬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繳裁 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0,2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劉英芬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