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46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4695號
- 原告
- 林長華即以馬內利生活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喜來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周秀芬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繳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