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47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4763號
- 原告
- 建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孟吟
- 訴訟代理人
- 沈珈璿
王衫茗
王科達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雅設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貳萬玖仟參佰陸拾參元,應繳裁判費參仟伍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參仟零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