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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4841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陳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4841號

原告
小豬很忙餐飲
被告
王南程

      黃鳳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兩造所訂立之加盟合約書第九條第二項約定:「雙方同意以甲方(即原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加盟合約書約定條款在卷可稽,而原告所在地位於南投縣○○市○○路○段00○0 號,是原告依前開契約所為之請求,自應依雙方合意而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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