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4955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陳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4955號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被告
棋雲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裕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理由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原判決誤載之內容        │更正後之正確內容      │
├──┼────────────┼───────────┤
│1   │主文欄第三項關於「新臺幣│「新臺幣肆仟元,及其中│
│    │叁仟捌佰元,及其中新臺幣│新臺幣貳仟捌佰元」。  │
│    │貳仟陸佰元」之記載。    │                      │
├──┼────────────┼───────────┤
│2   │主文欄第八項關於「新臺幣│「新臺幣肆仟元」。    │
│    │叁仟捌佰元」之記載。    │                      │
├──┼────────────┼───────────┤
│3   │理由欄第五頁第二行至第三│「計張費用2,800 元(計│
│    │行關於「計張費用2,600 元│算式:2,200 元基本費+│
│    │(計算式:2,200 元基本費│200 元×3期=2,800元)│
│    │+200 元×3 期=2,600 元│」。                  │
│    │)」之記載。            │                      │
├──┼────────────┼───────────┤
│4   │理由欄第六頁第五行至第八│「連帶給付4,000 元(計│
│    │行關於「連帶給付3,800 元│算式:計張費用2,800 元│
│    │(計算式:計張費用2,600 │+違約金1,200 元=4,00│
│    │元+違約金1,200 元=3,80│0 元),及其中2,800 元│
│    │0 元),及其中2,600元」 │」。                  │
│    │之記載。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