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49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4957號原 告 台灣紐白特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鎰斗(KIM ILDU) 訴訟代理人 虞秉勳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牙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牙美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牙美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885 元,應繳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