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49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4996號原 告 創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盈之 送達代收人 周昇震 上列原告與被告潤泰旭展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柒佰壹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