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49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李宜娟
- 當事人創越股份有限公司、潤泰旭展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4996號 原 告 創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俊麒 訴訟代理人 謝麗芬 被 告 潤泰旭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滄圳 訴訟代理人 朱家康 吳俊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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