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5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5265號 原 告 許立坤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昇奕旺飲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郭昇旻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繳裁判費4 萬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 萬1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