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5265號
- 原告
- 許立坤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昇奕旺飲食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郭昇旻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00 萬元,應繳裁判費4 萬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 萬1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北簡字第5265號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昇奕旺飲食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郭昇旻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00 萬元,應繳裁判費4 萬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 萬1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