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5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5433號 原 告 知己國際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 107年3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臺北簡易庭收費答詢表附卷足憑,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