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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5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
    陳雯珊
  • 法定代理人
    彭明智

  • 上訴人
    朱墨形象設計廣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5436號上 訴 人 朱墨形象設計廣告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彭明智 上列上訴人朱墨形象設計廣告有限公司、彭明智與被上訴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陸萬壹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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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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