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5436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5436號

上訴人
朱墨形象設計廣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彭明智

上列上訴人朱墨形象設計廣告有限公司、彭明智與被上訴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陸萬壹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