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54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5436號
- 上訴人
- 朱墨形象設計廣告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彭明智
上列上訴人朱墨形象設計廣告有限公司、彭明智與被上訴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陸萬壹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