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54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543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朱墨形象設計廣告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彭明智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伏谷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朱墨形象設計廣告有限公司、彭明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7 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