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5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547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同亞瑟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邢泰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6 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拾柒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鄭祖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