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557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陳家淳

上訴人
即原告
巴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華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歐陽進恒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萬5,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