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557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巴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華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歐陽進恒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萬5,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