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5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翔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清明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水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4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7 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即被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參,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