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56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5679號
- 原告
- 康令美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嘉鎂
- 訴訟代理人
- 呂秋𧽚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弘熙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仁華律師
- 被告
- 珵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志瀚
- 訴訟代理人
- 馮妙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8 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當事人欄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潘志翰」,應更正為「潘志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民事簡易判決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