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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5679號

履行合約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5679號

原告
康令美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嘉鎂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複代理人
王弘熙律師
複代理人
吳仁華律師
被告
珵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志瀚
訴訟代理人
馮妙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8 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當事人欄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潘志翰」,應更正為「潘志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民事簡易判決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10048 臺北市○○○路○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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