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57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5728號
- 原告
- 悅家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施梅香
- 訴訟代理人
- 陳葉華
- 訴訟代理人
- 陳忠毅
- 被告
- 穎得設計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昭弦
- 被告
- 棠朝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欽池
- 訴訟代理人
- 呂昭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