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57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陳家淳
- 法定代理人陳施梅香、呂昭弦、楊欽池
- 原告悅家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穎得設計行銷有限公司法人、棠朝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5728號原 告 悅家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施梅香 訴訟代理人 陳葉華 陳忠毅 被 告 穎得設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昭弦 被 告 棠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欽池 訴訟代理人 呂昭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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