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59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592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盈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參萬參仟貳佰參拾捌元(計算式:美金14,700 29.472=433,23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柒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