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6280號
- 原告
- 大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台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四季芳庭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四季芳庭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備查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最新主委當選證明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9 條第1 項、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原告與被告四季芳庭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雖以「四季芳庭大廈管理委員會」為被告,惟未提出「四季芳庭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備查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最新主委當選證明及其戶籍謄本,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6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