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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6280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黃珮如

原告
大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台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四季芳庭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四季芳庭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備查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最新主委當選證明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9 條第1 項、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原告與被告四季芳庭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雖以「四季芳庭大廈管理委員會」為被告,惟未提出「四季芳庭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備查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最新主委當選證明及其戶籍謄本,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6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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