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6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6372號原 告 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戰國策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966元,應繳裁 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 (二)查報被告戰國策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需完整)。又被告公司址已遷移,原告應查報被告應受送達處所,或聲請公示送達。 (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陳怡如